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临 2010-002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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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重大诉讼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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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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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0 年 1 月 12 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 年 1 月4 日出具的
(2010)吉民二初字第 1 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于2009 年 12 月 11 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0 年3 月 16 日进行开庭审理。
二、二、本案的基本本案的基本情况情况
二二、、本案的基本本案的基本情况情况
原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平;江苏中达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达软塑新材
料有限公司;江阴亚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金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申达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
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全体被告依据相关反担保合同之约定在第三人江苏
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瀛寰集团”)对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分行 (以下简称“华夏无锡分行”)所负借款债权 (暂计至
2009 年 12 月
11 日为73,978,072 元)范围内向原告履行反担保责任。2、请求判令全体被
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反担保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执行
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其他规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
复印费及其他杂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 年 10 月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签订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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