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债务重组损失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务重组行为,推进不良资产清收化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
计准则》、本行《公司章程》和《基本财务规则》(民银发[2007]44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本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的情况下,本行作为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
做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债务人的资产清偿其债务;
(二)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权本金、减少债权利息等,
不包括上述(一)、(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贷款、贴现、各项垫款、进出口押汇、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以及拆放金融性公司等业务的债
务重组损失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各事业部。
第二章 债务重组损失的范围
第六条 为了尽早清收债权,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债务重组
可能由于本行作出让步而产生损失,具体包括:
(一)本金减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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