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维
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
以及《公司章程》、《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在每年12月31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并确定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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