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
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33)
持续关连交易
现有框架协议之更新
本公司于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分别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中信银行签署《原
产品供应框架协议》、《原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 《原财务服务协议》。由于这些原框架协议
即将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为了继续进行同类型的交易,本公司已于二零零
八年十月二十四 日分别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及中信银行签署了新的框架协议。
1、与中国石化之间的 《新产品供应框架协议》
(a)(ⅰ)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销售原辅材料;及
(a)(ⅱ) 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代理进口服务
其合计应用比率超过2.5%,属于上市规则 14A章规定的无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受报告、公
告和独立股东批准规管。
2 、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之间的《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a)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销售原辅材料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销售产品 ;
(c)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兴建及维修服务 ;及
(d)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服务(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
供存款服务)
其相关应用比率超过2.5%,也属于无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受报告、公告和独立股东批准规
管。
(e)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
(f)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及
(g)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综合服务
其相关应用比率超过0.1%但未达到 2.5%,属于受报告、公告规管但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持
续关连交易。
(h) 中国石化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无抵押基准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被视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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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5(4)条的规定 ,该等贷款服务持续关连交易被豁免遵守报告、
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3 、与中信银行之间的《新财务服务协议》
(a) 中信银行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其相关应用比率超过0.1%但未达到 2.5%,属于受报
告、公告规管但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连交易。
(b) 中信银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无抵押基准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被视为财务协助,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65(4)条的规定 ,该等贷款服务持续关连交易被豁免遵守报告、公告及
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经成立,将向独立股东就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中
的无豁免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和相关无豁免持续关连交易的上限以及就截至二零零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在《原产品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采购
原辅材料的交易及金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已委任凯利融资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无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以及就截至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在《原产品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采
购原辅材料的交易及金额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本公司股东派发通函,其中列明无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条款的详情及 《新产品供应框架协议》和 《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详情,独立董事委员
会的信函,凯利融资的信函,连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批准《新产品供应框架协议》及 《新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无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
度相关无豁免持续关连交易的上限以及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在《原产
品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采购原辅材料的交易及金额的通告。
一、持续关连交易的背景
本公司于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签署了 《原产品供应框架协议》、《原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及 《原财务服务协议》,根据上市规则14A章的规定,这些原框架协议构成了本公司的持续关
连交易 。由于这些原框架协议即将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本公司已于二零零八
年十月二十四日分别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中信银行签署了新框架协议,其有效
期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新框架协议
1.新产品供应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 日
协议双方: (1) 中国石化
(2)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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