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
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程源伟律师出席公司于2008 年12 月26 日上午在重庆九龙
坡区石坪桥正街121号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0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08 年12 月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 年12 月26 日上午在重庆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
121号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
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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