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点击此处关闭广告X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