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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