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靖宇、郭晓龙律师
出席贵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召开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大会)。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已于2009年8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提案的具体内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程序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09年9月14上午10:00在贵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超
过15日。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大会由董事长陈智先生
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