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南山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孙林律师 (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0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12 日刊载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0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12 日刊载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董事会决议》”);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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