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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