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油
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张道成律师出席
公司于2009 年3 月27 日上午在重庆江津德感工业园区重庆三峡油漆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
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
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09 年2 月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2009 年3 月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2008 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0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董事会同
意将《关于选举向青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万汝麟先生为
公司监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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