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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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证字[2008]第 128 号
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及以通讯表决方式而形成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七次会议、第二
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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