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靖宇、郭晓龙
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召开的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已于2009年10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
提案内容、登记方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 在贵
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超过15日。贵公司10名董事、3名监
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大会由董事长陈智先生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
格合法。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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