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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张清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
公司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刊载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2. 贵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刊载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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