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08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
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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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
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
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
度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第六条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
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
核销工作。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资产监
控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初
审;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呆账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法律合规部
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
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呆账核销
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
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
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七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应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
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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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
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
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
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
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
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
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本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
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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