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聘用资产评估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4、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5、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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