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声明与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
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
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
应认真考虑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
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
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可咨询发行
人或主承销商。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09 年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简
称“09 吉安债”)。
2、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2
|
3、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
加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
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利率根
据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区间 5.00%-6.00%确定。Shibor 基
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
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 5 年末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
5、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5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
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具体事宜以发行人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
具体回售登记办法为准。
7、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
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5 个
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
上述调整。
8、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员
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4.3 亿元,通过承销团成
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10.7 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
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发行的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
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3
|
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 0.25 亿元,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预
设发行额 4.05 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是否将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下协议发行的额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进行回拨,如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的预设额度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
部回拨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
9、发行范围及对象:
(1)上证所发行:
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首位为 A、B、D、F
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网下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
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境内
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0、信用等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债券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12、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释义
在本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
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或“公司”“本公司”:指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
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的 2009 年
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简称“09吉安债”。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债券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
发行而制作的《2009 年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
4
|
说明书》。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
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09 年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联合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
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联合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签订的《2009 年吉
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联合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为承销
本期债券签订的《2009 年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承
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
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
的债券全部买入。
“债券持有人”:指根据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
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质权代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吉安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即本期
债券采用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的场所。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