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靖宇、郭晓龙律师
出席贵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
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就本次大
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已于2010年3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提案内容、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程序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4月12日上午9:30
在贵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超过20日,贵公司的11名董事、5名
监事、6名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田永先生主持。据本所律师
查验,本次大会除现场投票外,还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
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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