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11,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6.30%,其中内资股股东 0 股,外资 股股东66,811,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42.0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姓名:孔雨泉、张清伟 3、结论意见: 点击此处关闭广告X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