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
其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决定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出
具建议,并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决议时,均须向董
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
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
务,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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