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独
立的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本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非执行)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
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室,审计工作室设在公司证券管理部,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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