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独
立董事及高管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
应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在本公司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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