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0 年 9 月 3 日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
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
行使权利。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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