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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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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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09)第 57 号
致: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
请,指派周峰、梁峰律师出席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有关问题查阅了相关材料,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9 年 12 月5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了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内容和议
程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上午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港大道 12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
一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各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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