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
虎律师就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20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10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暨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程迎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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