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
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杨芳、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6月3日上午在重庆江津德感工业
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
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0年2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3日上午在重庆江津德感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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