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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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8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的 的
2008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受贵公
司委托,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路桥
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24 日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6 号东方花园饭店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所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有关问题的合法有效
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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