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发行人
I部注释 :
1. 若股份曾以超过一个每股发行价发行,须提供每股加权平均发行价。
2. 请填上根据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7A 条刊发的上一份「翌日披露报表」或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7B 条刊发的上一份「月报表」(以较后者为准)的期终
结存日期 。
3. 请列出所有须根据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7A 条披露的已发行股本变动,连同有关的发行日期。每个类别须独立披露,并提供充足资料,以便使用者可在上市发行
人的「月报表」内识别有关类别。例如:因多次根据同一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多次根据同一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多次发行的股份,必须综合计算,在同一
个类别下披露。然而,若因根据两项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根据两项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进行的发行,则必须分开两个类别披露。
4. 在计算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本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以上市发行人在发生其最早一宗相关事件前的已发行股本总额 (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已购回或赎回但尚未注销的
任何股份) ;该最早一宗相关事件是之前并未有在 「月报表」或「翌日披露报表」内披露的。
5. 如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暂停买卖,则「上一个营业日的每股收市价」应理解为「股份作最后买卖的营业日当天的每股收市价」。
6. 如购回股份 :
7. 如赎回股份 :
8. 期终结存日期为最后一宗披露的相关事件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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