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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HIPPING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8)
关连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于2009年2月24 日与荻港荻利订立买卖协议。据
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荻港荻利同意购买该散货船,该散货船的吨位为7,579
长吨,出售该散货船的代价为人民币1,131万元(约12,852,272.73港元)。
按照上市规则的定义,集团总公司因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6.36% ,而成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荻港荻利是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中海工
业有限公司则为集团总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荻港荻利是本公司的关连
人士(定义见上巿规则)。基于上述原因,就上市规则而言,交易事项构成本公
司的关连交易。由于与交易事项有关的各项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0.1%但低于
2.5% ,交易事项只须受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所规限,
但毋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交易事项的条款及条件乃经公平基准磋商,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交易事项
是在本公司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进行。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认为交易事项
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买卖协议的详情载于下
文,且亦将于本公司2009年度的年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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