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
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 15 日(周五)上午10:00在深圳市华侨城
汉唐大厦十七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海贤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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