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南山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张清伟律师 (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刊载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刊载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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