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
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本公告并不构成诱使任何人士收购、认购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或邀请。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83 )
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A 股的批准失效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作出。
本公司谨此宣布,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发行A 股的批准已失效。
本公告乃由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09(1)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0 年5 月11 日、2011 年1月21 日及2011 年4 月6 日的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
2010 年6 月28 日、2011 年3 月8 日、2011 年5 月23 日及2011 年7 月22 日的公告,内容均有关建议
A 股发行。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专有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10 年5 月11 日之通函所界
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11 年7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已批准本公司发行不超过500,000,000 股A 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
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六个月内有效。鉴于市况,本公司未能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六个月期
间内进行A 股发行。因此,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失效及建议A 股发行已终止。
由于原本拟动用建议A 股发行所得款项的部分项目已完成且在营运中,而其他项目进展顺利,故
董事会认为,终止建议A 股发行将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营运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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