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0 年 9 月 3 日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工作质量、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华
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六名,独立董
事三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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