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控制、效益分析评价,确保募集资
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专项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按相关规定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由证券
部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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