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宁律证字 【2010】0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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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所: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行
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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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0年第一次临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20201010年年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盛宁律证字 【2010】010号
致: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柯律师、方坤富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
见证。
在出具本见证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与
出具本见证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亲自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宁波波导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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