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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