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和义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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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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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维科精华集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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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09 年第年第二二次临时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书
20020099 年年第第二二次临时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书
致: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浙江和义
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农律师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工作。本所律师审核
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列席了股东大会,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并于2009
年11月25日的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
告中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作出
通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
公告所列明的议程。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计
56,700,1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2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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