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项目证券发行保荐书
声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
|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2、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徐建武:MBA 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西部业务部资深高级经理。
1998 年至2006 年,任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2006 年至今,任
职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曾主持、参与新疆天利高新、四川迪康药业、武汉健民、
四川利尔化学、广东东方锆业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及发行工作。
3、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
周春晓: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华东业务一
部资深高级经理。曾主持、参与深圳成霖股份、江苏常林股份(增发)、广东南洋
股份等改制、辅导及发行工作。
李 燕:现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华东业务二部资深高级经理,1995 年至
1997 年,任职日兴证券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1997 年至今,任职广发证券国际业
务部、投资银行部。曾主持、参与锦州港、江苏宁沪高速、浙江杭甬高速等企业
的境外发行上市工作,以及浙江海正药业、深圳劲嘉股份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
导及发行工作。
周鹏翔:管理学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华东业务二部项目经理,
曾参与过无锡百川化工、江苏九九久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
上市工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南京科
远”)
2、注册地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门子路27 号
3、注册时间
1993 年5 月27 日
3-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4、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门子路27 号
公司电话:025-68598921
联系人:徐长旭 冒同甲
公司传真:025-68598948
5、业务范围
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自动化、信息化软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成套
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调试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
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简述
1、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为保证项目质量,将运作规范、具有发展前景、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保荐上
3-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市,本保荐机构实行项目流程管理,在项目立项、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
制项目风险。 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审核工作规定》、《投资银
行业务内核工作规定》等内部制度对内部审核程序予以具体规范。
2、本次证券发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关于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内核会议于2008
年3 月11 日召开,通过审议,内核会议认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股票发行的实质条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已达到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股票发
行和上市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项
目通过内核,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
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
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
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
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3-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