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二大股东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在2009 年2 月23 日减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卖出公司股票操作为买入公司股票,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到其所得收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