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连同于自现行计划采纳日期以来授出之选择权获悉数行使后发行或将予发行之股份,向承
授人授出755,000,000份购股权将超过计划上限。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3(3)条,本公司须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股东另行批准根据现行计划向承授人授出超过计划上限之购股权,惟
于根据现行计划已授出但未获行使之全部发行在外购股权获行使后可能发行之股份最高数
目不得超过整体上限。
由于冼先生、罗小姐及林先生于授出日期均为董事,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4(1)条,建
议向彼等授出购股权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务请注意,建议向冼先生、罗小姐及林先生
授出购股权已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举行之董事会会议上获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而彼等各
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已于该大会上放弃投票。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3(4)条,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于各参与人士获授之选择权(包括已
行使、已注销及未行使之选择权)获行使后发行及将予发行之证券总数,不得超过个别上限;
惟倘获股东另行批准则作别论。于截至授出日期止12个月期间内,建议向罗小姐及冼先生授
出可分别认购240,000,000股及480,000,000股股份之购股权超过彼等之个别上限。因此,向罗
小姐及冼先生授出购股权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3(4)
条,由于罗小姐及冼先生亦身为股东,合共持有284,7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布日期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5.23% ),故彼等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须于该大会上放弃投票。
警告
股东务请注意,建议授出购股权须待「授出购股权之条件」一段所载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
实。因此,授出购股权未必一定进行。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彼等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
之专业顾问。
一般事项
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冼先生、罗小姐及林先生,彼等于授出日
期均为董事,并已放弃就有关授出购股权之决议案投票)认为,购股权之条款属公平合理。本
公司将会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其中包括)批准授出购股权及据
此拟进行之交易。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罗小姐及冼先生须就于
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购股权一事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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