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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