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 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 出投资决定。 |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42%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0年9月2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9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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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控股股东大连力科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群 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刘群在公司任职董
阎克伟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5%。刘群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唐金泉、何启贤、
股份。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
陈爱军
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除前述锁定外,自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 年 9
天津博信、秉原创 月 2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投、海融创投、凤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凰资产以及自然人
注 根据河南省国资委《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蔡杰等 29 人
股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09】74
号)和秉原创投、海融创投的承诺,在公司于境内创业板发行 A 股
并上市前,秉原创投和海融创投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53.28 万股、
61.3602 万股(合计 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韩忠环、韩志勇、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刘艳军、张军、贺
份。
永贵、陆文君
除前述锁定外,2009 年9 月其新增股份,自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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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之日(2009 年 9 月 2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唐兆伟、张源、方 股份。
亮、陈光亮、李德
付、于海、何荣贵 除前述锁定外,2009 年9 月其新增股份,自公司增资扩股办理完工
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 年 9 月 2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于庆新、芦兴源、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胡印胜
份。
注:自然人蔡杰等29人为蔡杰、乔雅萍、钱波、田洋、黄惟红、赵延红、宫成波、何保
华、甄海洋、徐明运、于涛、王连赫、纪振钢、陈慈乐、梁育强、高金玲、王乾坤、王成权、
许景凡、陈永和、徐海波、韩家厚、汪祥春、于雷、东大勇、张哲、罗志英、金万金、李子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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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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