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律师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
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或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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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持有
和业务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的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刘国耀先生、胡歙眉女士、刘建耀先生、胡梓章先生以
及发行人子公司科远控制、英维思及科远软件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可以合理预
见的、对发行人资产持有和业务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处
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长刘国耀先生自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以来,未
涉及任何个人诉讼、仲裁事项,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也不存在任何可以合理预
见、将会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发行人总经理胡歙眉女士自担任发行人
总经理以来,未涉及任何个人诉讼、仲裁事项,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也不存在
任何可以合理预见的、将会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
十九、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修改及讨论,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特别
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
然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不违法违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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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景 忠
黎 民
郑哲兰
年 月 日
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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